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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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发挥志愿者参与无偿献血服务的优势,进一步规范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是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直接领导和管理的非注册法人的公益性组织,是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协会英译为:Capital Volunteers Association of Blood Donor;协会英译缩写为: CVABD。
第四条 协会由多次无偿献血者和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和组织组成。
第五条 协会以推动首都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为宗旨,提倡和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鼓励人们参与无偿献血并围绕无偿献血开展宣传、招募、关爱、献血等志愿服务,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及本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的标志: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图案中央既是手,也是鸽子的造型。在白鸽(手)中央镶嵌一颗带有红十字标识的红色血滴。心形下方环绕排列本协会的英文缩写“CVABD”。标志寓意着着无偿献血志愿者是中国青年志愿者的组成部分,在志愿精神和红十字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自愿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等志愿服务,为社会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
第二章 无偿献血志愿者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无偿献血志愿者是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情况下,参与无偿献血或参与围绕无偿献血开展的宣传、招募、关爱等志愿服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需要注册。
第八条 注册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参加一次无偿献血或参与一次围绕献血开展的志愿服务;
(二)具有完全法人行为及相应民事能力,不具完全法人行为者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参加活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无偿献血事业。
第九条 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本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获得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在需帮助时优先获得本协会及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享有自愿注册和取消注册的权利;
(八)享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无偿献血服务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或被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在参加志愿服务时按要求统一着装或佩戴标识,注意维护志愿者及协会的声誉;
(四)认真学习与无偿献血相关的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服务技巧,不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五)愿意率先进行无偿献血,积极传播“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的无偿献血理念,动员更多的健康适龄者献血救人,将安全的血液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患者 ;
(六)志愿服务中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
(七)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四)认真学习与无偿献血相关的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服务技巧,不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五)愿意率先进行无偿献血,积极传播“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的无偿献血理念,动员更多的健康适龄者献血救人,将安全的血液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患者 ;
(六)志愿服务中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
(七)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有违法倾向或损害志愿者及协会形象的行为,给予警告和帮助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服务资格,直至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资格。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承认本管理办法并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或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或志愿者团体均可申请成为首都无偿献血服务志愿者协会会员。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面试合格;
(三)填写《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四)由相关授权人员发放个人会员证。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部门发放团体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各项权利;
(二)参与协会各项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五)享有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履行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各项义务;
(二)自觉履行入会承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及项目策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自觉维护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及荣誉;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果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与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血源管理科。
第二十条 主要成员及职责:
(一) 会长(1人):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授权,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 副会长(1人):协助会长,负责本协会无偿献血服务志愿者工作的开展;
(三) 秘书长(1人):协助会长、副会长,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负责起草和修订协会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无偿献血、定期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服务等各项志愿服务工作,并负责新成员注册、活动策划、组织联络及其他日常事务;
(四) 常务理事(若干人):通过各级议事会议指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秘书处设秘书1-2人、分会主任(1-10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下设应急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分会、定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分会、无偿献血宣传志愿服务分会、无偿献血关爱志愿服务分会、无偿献血招募志愿服务分会以及其他各项志愿服务分会。每支服务分会设主任、副主任、队长、副队长、分队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人员聘任和考评:
(一)协会秘书长由主管部门直接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二)分会主任、副主任、队长、副队长、分队长职位由协会制定任职要求,在会员中采取自荐、推荐和竞选的方式产生,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会每年对秘书长、分会主任、副主任、队长、副队长、分队长进行一次民主考评。考评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层次。考评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协会成员如遇特殊情况(如生育、重大手术、因各种原因离京五个月以上者),应报协会办公室备案。如一年之内未能参加任何协会组织的活动,档案将转为休眠,暂不享有协会注册志愿者或会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凡未经协会正式书面委托,协会成员不得以“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的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如发生此类情况,本会不予认可,不承担责任,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开展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定期/应急无偿献血:
定期无偿献血是指承诺在一定年限内每年至少志愿参加一次无偿捐献全血或成分血,并履行志愿承诺;
应急无偿献血是指承诺在首都用血紧张情况下志愿率先捐献全血或成分血,并履行志愿承诺。
(二)献血服务:
献血服务是指围绕无偿献血进行献血者招募、献血者关爱、无偿献血宣传等各项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实施项目化管理。协会长期开展定期无偿献血招募项目、应急无偿献血招募项目、采血车志愿服务项目、无偿献血知识宣讲项目、无偿献血者关爱项目等,并不断进行项目创新和优化。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注册志愿者及会员可向协会申报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项目,经审批合格后,由协会负责协助该项目实施和结项后的评估,对优秀项目给予激励表彰。
第二十八条 每个服务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开展期间负责人员招募、管理和协调等工作,各服务队应根据项目需求积极配合并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每个服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涉及的相关资料整理后交至协会办公室存档,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第三十条 协会各成员参加无偿献血时,可自行选择时间、地点和献血方式,协会负责人获取到相应信息后予以记录并备案,或由协会组织机构按需求征询成员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协会各成员进行其他志愿服务时,可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报办公室进行排班备案,或由办公室按需求征询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参加2次志愿服务活动;会员每年至少参加5次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培训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和骨干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志愿者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综合素质。
(一) 初级培训主要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求开展;
(二) 中级培训主要针对注册志愿者开展,培训内容为血液生理知识、无偿献血相关政策、志愿服务注意事项等,培训形式主要为授课和座谈;
(三) 高级培训主要针对协会会员开展,培训内容参考会员意愿进行拓展,并采取座谈研讨、学习考察、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
(四) 骨干培训主要针对协会项目负责人、分会队长以及志愿者骨干开展,包括专题培训、志愿者管理座谈研讨和学习考察等。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在进行本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前,应至少参加一次初级培训。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的考核主要依据为协会印制的《志愿服务记录簿》,考核标准为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及献血量。
第三十六条 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记录程序: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结束时,由被服务单位相关负责人在该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簿》上记录并签字。由参加此次活动的志愿者骨干负责将《志愿服务记录簿》交协会办公室统计存档;
第三十七条 志愿者服务记录每年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交办公室存档,核实后作为志愿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累计工时和优质服务的百分比作为晋升星级和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献血量记录程序: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参加无偿捐献全血或成分血,需告知所在分会的志愿者骨干,由志愿者骨干负责在《志愿服务记录簿》上记录,并交协会办公室统计存档;
第三十九条 献血量记录每年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交办公室存档,核实后作为志愿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年度献血量和累计献血量做为参评各奖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各分会应每年向协会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协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将统计、考核和总结资料整理存档。
第六章激励与表彰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根据成员志愿服务情况,定期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以授星和评优等方式向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推荐。对达到上级各种奖项标准者,逐级申报表彰奖励。授星和评优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对表现优异的离会注册志愿者,酌情授予星级荣誉志愿者等荣誉称号。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