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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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Capital Volunteers Association  of Blood Donor;英文缩写为: CVABD。
第二条   本协会由多次无偿献血者和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和组织组成,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首都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为目标,提倡和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鼓励人们参与无偿献血并围绕无偿献血开展宣传、招募、关爱等志愿服务,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及本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传播“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弘扬“博爱、无私、人道、互助”的红十字精神,整合社会资源,积极促进社会公民无偿献血意识提高,推动首都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二)根据首都临床用血需求,招募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积极建立无偿献血者志愿者队伍。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包括:固定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包括固定无偿捐献全血、固定无偿捐献成分血)、应急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包括应急无偿捐献Rh阴性血、应急无偿捐献Rh阳性血)、献血服务志愿者等队伍。
(三)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开展无偿献血健康咨询,规划、组织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工作。
(四)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面试合格;
(三) 由协会相关授权人员发放个人会员证。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卫生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