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首都志愿从事无偿献血公益性义务活动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关爱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促进首都无偿献血事业持续、深入、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献血办公室,接受共青团北京市卫生局团委和北京市志愿者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点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7号北京市献血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培训志愿者,培养志愿者的公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弘扬博爱、无私、人道、互助的红十字精神。

(二)争取社会热心公益事业人士的支持,整合社会资源,推动首都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三)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

(四)组织会员做好无偿献血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

(五)动员、组织广大市民、单位、社区及会员,根据首都临床用血需求,积极参加无偿捐献全血和成分血。
(六)动员、招募首都流动血库及Rh阴性血志愿献血应急预备队,保障医疗急救用血需求。
(七)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由理事会、秘书处、志愿者小组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理事等。

第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主要构成及职责:

(一)会长(1人):作为北京市献血办公室的委托代表,全权负责协会的运作和管理,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1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副会长(若干):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秘书长(1人):协助常务副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理事(若干):包括各志愿组组长,负责组织和管理各志愿组,开展各自志愿工作。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常设机构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即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起草和修订协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和季度预算,及会员入会、退会、日常联络、活动策划组织等事宜,并协助和支持理事会成员、协会各机构开展各项日常工作等。作为常设机构,秘书处设立在北京市献血办公室。

第十条 秘书处下设若干志愿者小组:爱心服务组、宣传报道组、健康咨询组、招募宣讲组、稀有血型组。

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组长及副组长由所在小组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由北京市献血办公室主任兼任,首任常务副会长、各个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则由首任会长提名,经北京市献血办公室、共青团北京市卫生局团委审查并经北京志愿者协会批准同意。首任之后各届组织机构人选则通过上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北京市献血办公室,共青团北京市卫生局团委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志愿者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热心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事业,积极组织其成员自愿参加无偿献血,志愿从事无偿献血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

团体会员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表出任团体会员的代表。

第十四条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精神健康;

(二)品行良好,富有爱心,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从事无偿献血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

(三)在首都临床血液供应紧缺时符合献血标准的能够自愿无偿献血;

(四)拥护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统一格式的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申请注册表。

(二)选择参加的志愿者小组。其中健康咨询组、招募宣讲组志愿者须具备一定的医学教育背景。

(三)协会将以注册信息为依据,对志愿者进行审查,通过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每位会员拥有唯一的会员号。

(四)申请人可登陆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网站(http://www.brcbc.org/)进行入会程序。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首都志愿者协会组织提供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培训;

 ()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五)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请求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工作,根据首都临床用血需求,积极参加无偿捐献全血或成分血,提供志愿服务时须佩戴统一标识。
(二)自觉维护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和荣誉。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决议
第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如果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培训、表彰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负责对会员进行无偿献血相关政策、专业性知识及服务时需要具备的其他知识及技能进行培训与更新,以规范会员的宣传、动员、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志愿者协会应创造条件,组织表现突出的队员开展座谈讨论、参观考察等交流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其相关工作技能及综合素养。
第二十二条 协会负责对会员的志愿服务进行考核表彰。考核结果将作为选拔骨干、推荐各组负责人的重要参照依据。

协会实行星级管理制度和优秀志愿者表彰制度,每年度考核表彰一次。志愿服务记录为考核表彰的主要依据。具体管理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并不听劝诫的,将劝其退会,中止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凡以无偿献血志愿者名义从事无关活动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日常运作和活动开展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献血办公室;    

本协会也接受其它公益组织、基金会的资助,用于各项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的开展。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北京市献血办公室、共青团北京市卫生局团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志愿者协会核准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组织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