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时学分管理工作,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时管理对象为中心全体在职职工,全年参加继续
教育培训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公共知识培训不少于 30 学时,专
业知识培训不少于 60 学时。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中心全体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护师、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年学分不少于 25 学分(I 类学分 10 学分,Ⅱ类学
分 15 分),且 5 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 5 学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心成立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统筹管理工作。人事科为秘书机构,负责中心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落实; 各科室成立继续教育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职责
1. 中心继续教育委员会职责按照《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执 行(详见附件)。
2. 秘书机构职责:
(1) 负责继续医学教育 I 类项目和Ⅱ类区县级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2) 负责制订中心年度继教培训计划并实施。
(3) 负责审核科室自管继教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4) 负责使用 IC 卡管理系统录入中心职工所获各类学时学分,并督促各科室完成规定学时学分。
(5) 负责职工参加外出培训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6) 负责本部门实施的培训记录的收集与存档。
(7) 负责组织新员工培训及参加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考试。
3. 科室继续教育管理小组职责:
(1) 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
(2) 负责建立本科室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3) 负责制订与上报本科室年度培训计划。
(4) 负责本科室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
(5) 负责对本科室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汇报。
(6) 负责按要求上报本科室职工学时学分。
第三章 继续教育类型与内容
第六条 继续教育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学历教育三类。第七条 岗前培训
1. 新员工培训,即每年对新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和新调入的职工所进行的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一般采用集中脱产授课、科室轮转和现场带教等培训形式。
2. 上岗和转岗培训,职工在岗位工作前,按照新岗位要求 对其实施的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本岗位基本操作技能等,一般采用带教形式,为期 1-3 个月,并由新科室继续教育管
理小组负责对其进行考核。
3. 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试培训,即按照《血站管理 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 织职工参加相关机构举办的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试,取得相应岗位上岗证者方可在本岗位工作。
第八条 岗位培训
中心级继续教育项目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与爱岗敬业、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学科发展、安全与卫生、传染病防治、医学伦 理等相关内容。科级继续教育项目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实践技能、质量管理、法规制度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学历教育
在坚持专业对口、骨干优先的原则基础上,中心鼓励职工 参加自学、函授或非脱产学习的学历教育。具体要求按照中心《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关于在职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规定(修订版)》执行。
第四章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项目分类与批准机构
1.I 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I 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中心继续教育委员会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I 类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中心继续教育委员会预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 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 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项目(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3. 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Ⅱ类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 Ⅱ类中心级继续教育项目。由各科室申报,中心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3) Ⅱ类科室级继续教育项目。由各科室申报,中心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1.学术条件
I类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填 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Ⅱ类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国家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外单位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技术和方法;现代卫生管 理理论与实践。
2. 项目负责人
I类继教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护理专业可为副高级),当年申报的国家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不超过2项,既往3年曾担任过国家级/省级继教项目负责人。具体按相关部门的申报要求执行。
Ⅱ类区县级继教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中心级、科室级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职称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按相关部门的申报要求执行。
3. 其他条件
(1) 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2) 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3) 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申报项目的级别和类别,应分别填写国家级、市级、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中心级继教项目申报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时间
I 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一般在每年的 8-9 月份进行, 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般在每年的 10-11 月份进行。
第五章 继续教育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项目实施原则:
1. 项目获批准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实施, 不得无故放弃。应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和考试考核,严禁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
2. 项目实施中要按照项目批准部门公布的项目名称、教学 对象、日期、地点、学分数及项目申报的授课教师和授课内容 等进行。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强化实践教学,注重 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
3. 项目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4. 凡获批准的I 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前一周须凭培训通知和报名表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预领
学分证,在项目举办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教材(讲义)、日程、试题、 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备案。
5. 培训项目完成后,按参加培训人数 20的比例发放《培训效果评估表》,对师资、课程内容、培训收获三方面进行评估。
6. 培训项目实施前后要填写的表格分别为《培训项目计划 表》《培训实施记录表》《培训项目评估表》《签到表》,以中心质量体系文件中的记录表格为准。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形式:
继续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讲座、培训班、学术交流、参观考察、进修、在职学历教育、自学、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记录保存:
继续教育项目应有完整的记录存档,继续教育档案由继续教育项目实施部门保存,存放年限 5 年,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实施记录、培训考核与结果、培训评估结果和结论、课件及相关图文资料,以及未达到培训与其要求时所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外出培训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外出培训应由相关科室提出需求申请,秘书机构审核,负责继教培训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参加外出培训经批准后,由秘书机构指定成员组
组长,组长负责报名、填写会议审批表、钱物保管、交通食宿安排、按规定报销培训相关费用、汇总上交培训资料、培训总结与汇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参加外出培训的经费报销应符合国家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参加外出培训应符合以下原则: 1.与本科室业务相关。
2. 本岗位工作需要。
3. 除指令性上岗培训之外,培训经费与名额由中心统一协调管理。
4. 北京城区内会议和培训原则上不能在外住宿。
第七章 学时学分授予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是中心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和从事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记录表达。
第二十二条 达到继续教育学时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规定要求,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聘任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注册和申请学历教育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年度考核与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I 类学分授予方法
1. 参加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 3 学时授予 1 学分,参加外出培训和学术会议以取得的相应学分证书为依据。
2.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国家级每小时授予 2 学分,
市级每小时授予 1 学分,应邀外出讲学和审稿以邀请函为依据。3.获国家级各类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5-21 学分,二等奖
20-16 学分,三等奖 15—11 学分,四等奖 10—6 学分。按第一成员到第五成员递减,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4.获省部级(北京市级)各类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0-16 学分,二等奖 15-11 学分;三等奖 10-6 学分。按第一成员到第五成员递减,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第二十四条 Ⅱ类学分授予方法
1. 参加区县级或其它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 上每 6 学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 2 小时授予 1 学分。
2. 参加中心级和科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又称自管项目),原则上每 6 学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 2 小时授予 1 学分。年度
自管项目学分不能超过 10 学分。
3. 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5—3 学分,二等奖 3—2 学
分,三等奖 2—1 学分,按第一成员到第三成员递减。
4.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及综述:国外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
10-8 分,国内核心期刊 6-4 学分,省级(北京市级)刊物 5
-3 学分,地级以下刊物 4-2 学分,内部刊物 2-1 学分。按第一作者到第三作者递减。
5. 发表医学译文,每 1000 汉字授予 1 学分。
6.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 1000 字授予 1 学分(出版年度内)。
7. 作为第一项目单位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 准授予学分:国家级项目 10-6 分,省部级市级项目 8-4 分,局
级项目 6-2 分。按第一成员到第五成员递减。
8. 参加外出参观考察,提交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 3000 字授予 1 学分。
9. 参加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后,每
1 个月授予 4 学分,进修六个月以上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 25 学分。
10. 参加在职高等学历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年度可授予 25 学分;半
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 2 学分。11.自学者必须提交综述或读书笔记、报告、心得体会 、对
工作的改进建议等,每 2000 字可授予 1 学分。年度自学项目学
分不能超过 5 学分。
12.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 25 学分。
第二十五条 远程教育学分授予方法
参加远程教育学习者,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全年通过远程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 10 学分,具体标准按当年的继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时授予方法
可以授予学分的继续教育项目同时获得相应学时;不符合学分授予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可授予相应学时。
第二十七条 学时学分录入方法
1. 使用 IC 卡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学时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 IC 卡管理系统的记分方式为采用 POS 机刷卡记分和手工录入记分两种。
3. 持 IC 卡可通过网络查询个人学时学分获取情况。
4. IC 卡应妥善保管,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5. 凡获批准的线下 I 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Ⅱ类区县级、中心级继续教育项目,现场刷卡录入学分学时。
6. 凡获批准的Ⅱ类科室级继续教育项目,于项目结束当月月底前携带培训项目计划表、培训实施记录表、签到表的复印件, 由秘书机构手工录入学分学时。
7. 参加外出培训学分证明、发表的论文、被邀请授课,于次月月底前报秘书机构手工录入学时学分。
8. 自学笔记、学历教育成绩单、当年立项的科研项目书、科技奖励证书于每年十月一日前报秘书机构手工录入学时学分。
9. 其他可以取得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的情况,每年十月十五日 前上报秘书机构手工录入学时学分。
10. 各科室应建立完整的个人继续教育档案,为申请学时学分提供证明,包括:科内培训记录、试卷及成绩单、进修报告、参加外出培训学分证明、发表论文复印件、学历教育成绩单、自学笔记、科技奖励证书、科研项目书、授课邀请函等。个人继续
教育档案要求保存 2 年。发表的论文复印封面、目录、正文,在目录标出题目,左上角装订。自学笔记要求标注姓名、日期、字数,尽量写在 400 字稿纸上面。
第八章 师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师资管理的方式分为准入与授课效果评估两个部分。
第二十九条 师资准入的标准
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课教师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 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体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中心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课教师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 历,中级职称以上(或来中心三年以上,在相应领域内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语言表达能力好,为本专业技术骨干。
第三十条 师资授课效果评估与项目效果评估一同进行,满意度 85以上方为合格,可以继续聘请授课,如不合格时一年内不再聘请授课。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心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继续教育费,继续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在职员工参加继续教育之用。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含外单位师资劳务费
(课时费、审稿费、编写费、命题费、阅卷费、监考费)、培训费(学费)、教材费、培训相关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补助等。外单位师资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章 评估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按照《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积分制管理办法》对继教项目负责人授予相应积分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不制定不实施继续教育计划、无故不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侵犯工作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科室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经核查发现学时学分记录、学习内容虚假者, 所获学时学分一律作废,视情节轻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无故不完成学习任务者,学时学分不达标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七条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学时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达标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能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聘任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注册和申请学历教育, 取消参加中心年度优秀评比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随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的变化作适时调整,未尽事宜由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中心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秘书机构。
附件: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202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