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举办国家(市)级培训班管理办法
2013年03月25日 08:00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中心继续教育工作, 落实继续教育的内涵和相关要求,明确举办国家(市)级培训班的相关部门
责任和义务,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北京市 2012年继续
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举办的以提高行业内业务水平、加强行业交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由本单位员工申
请和负责的国家(市)级培训项目以及由中心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三条 中心国家(市)级培训班的各项工作由科研教学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和北京市输血协会联合完成;三方必须
做好分工,明确职责,主动协作,顺利完成培训班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科研教学办公室为中心举办国家(市)级培训班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核、上报、立项
工作;根据上级批复的培训项目负责制定中心年度培训项目计划表,及时将中心批准的年度培训项目计划表向中心职工
公布,并将国家(市)级培训班相关内容通报给北京市输血协会;负责培训班结束后培训资料和学分审验资料的收集整
理、学分的录入、上报、培训效果评估,以及培训项目执行过程中依法、依规、有序办班的监管。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培训班的教务工作。负责按时向科研教学办公室提供国家(市)级培训项目申报资料;负
责培训班课程和师资安排;负责授课资料的收集、审核,并按时提交给北京市输血协会;负责其它与教务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输血协会负责培训班的会务工作。负责对办班的时间、地点、教学内容、教学日程、教学进度、嘉
宾邀请、收费等具体会务工作的落实,并在开班前2 周将培训项目执行时间报科研教学办公室,由科研教学办公室在网
上进行备案;负责培训通知的发放和回执的收集;负责购买学分证书和协助科研教学办公室接待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
协会对培训情况的检查; 负责培训班特邀嘉宾、教员、会(教)务人员、交费学员和中心参加培训人员签到和安排食宿;负
责购买、制作和发放培训班学习用品及材料;负责培训班会场的各项安全保障及协调工作;负责项目评估表的发放、收
集及培训项目实施记录表的填写;负责按时向科研教学办公室提交学分上报、审验材料和教学归档材料。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已审批的项目申报书内容。原定授课老师不能讲课,必须减少相应课时和学分,
不得更换老师;授课地点原则上不可以改变,确需改变应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协会提出申请,并按批复意见执行;每
天上课时间为6小时,上课时间超过6小时,仍按6小时计,记录学时及学分。培训时间减少必须相应减少学时和学分。
第八条 培训项目实施后 10 天内,北京市输血协会应向科研教学办公室提交的材料:
(一)纸质材料 培训通知(盖红章的原件)、课程表、项目培训计划表、培训实施记录表、签到表(原件)、评估
表(按实有人数 20%发放和收回)、评估表的分析报告、教材。各种表格要求与项目申报书保持一致,中心内部人员必
须每天签到一次。
(二)电子材料 培训通知、课程表、签到表(按模版要求制作,联系电话为手机)、试题、课件、照片(会场全
景及各老师讲课场景)。
第九条 中心举办的国家(市)级培训班要以提高中心在全国采供血行业的影响力,促进中心人才培养,提高中心
职工整体业务水平为目的,坚持廉洁办班,合理核算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办班之机敛财谋利,乱收费或借办班之名行
公款吃喝游玩之实等各种违规行为。
第十条 培训通知应明确培训的收费标准、培训费所包含的开支项目、培训费以外开支项目及额度,以及培训费和
食宿费的收款单位、付款方式(如现金、刷卡、支票、转账等)、户名、开户行、账户等,并明确提供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收费票据的时间和单位。
第十一条 培训班所收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劳务费(教学劳务、会务劳务、开闭幕劳务、主持劳务等)、交通费、
宾馆开支(食宿)、会场开支、杂项开支(邮寄、交通、购买学分卡、印制学习材料)等项目开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执行,中心现行文件中涉及中心举办国家(市)级培训项目的相关
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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