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血站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血液安全水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血液筛查建议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2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增加和调整了核酸检测有关内容,形成了《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5版)》(以下简称《规程》),并于2015年12月17日下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5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95号),《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2版)》同时废止。为不断提升血站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血站技术操作规程》将每3年修订1次。此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增加实验室检测方法。核酸检测能够有效缩短“窗口期”,随着血液核酸检测全覆盖工作的推进,需要进一步加强核酸检测工作,因此《规程》中强化了血液核酸检测。要求所有血液在进行血清学检测的基础上,必须进行核酸检测。同时,明确规定了核酸检测实验室防污染控制、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血液检测标本的处理、核酸检测标本汇集管及耗材的要求、核酸检测流程、试验结果的判定等要求,提高血液核酸检测质量,保障血液质量安全。此外,根据WHO建议,血清学检测技术中,除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方法外,增加了化学发光免疫分析试验的方法。
(二)调整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次数和限值。开展核酸检测以后,HBV和HCV“窗口期”明显缩短,结合我国疾病谱情况,根据相关卫生标委会及专家建议,将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由2遍检测调整为进行1遍检测,限值由≤40U/L调整为≤50U/L。
(三)赋予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增加地方性、时限性输血相关传染病检测项目的权限。鉴于我国地区间差异较大,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季节,有可能出现某种经血传播疾病流行情况,因此授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传染病标志物的检测。
此外,《规程》明确规定血站在选择血液筛查试剂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血液筛查体外诊断试剂的要求。要求血站应当参加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对《血站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血站工作人员培训标准或指南,并对血站开展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因临床、科研或者特殊需要,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修改为:“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张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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