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志愿者人数

7750

志愿服务时长累计小时

410000

覆盖志愿服务献血点

30

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根据《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 根据《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在协会正式注册的首都无偿献血志愿者,且取得其他30名以上注册志愿者推荐;

2. 为首都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以及非无偿献血领域的知名人士;

(二)单位会员:

1. 北京市各区县无偿献血机构;

2. 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 提交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2. 提交入会申请;

3.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部门发放单位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的各项工作;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享有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履行本协会会员的各项义务;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及荣誉;

(四)自觉履行入会承诺,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条 会籍管理

(一) 不同类别会员填写不同的入会申请表格;

(二) 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由秘书处保管; 

(三) 会员证书由由协会统一编号盖章发放,会员证遗失后应向发证单位申明原因,并按原证号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四) 会员一年以上未参加协会活动,需向协会作出书面声明。一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且未作声明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 会员的日常管理
(一)未经协会许可,会员不得以协会的名义或代表协会对外联系工作;

(二)单位会员需以协会名义开展工作,必须向协会秘书处报书面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并回复后方生效;

(三)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四)各单位会员应有专职联络员/秘书,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工作;

(五)联络员/秘书的主要职责:

1.负责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

2.传达协会信息;

3.掌握会员变化动态;

4.负责发展会员的联系工作;

5.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会员的培训

(一)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会员进行无偿献血相关政策、专业性知识及服务时需要具备的其他知识及技能进行培训与更新,以规范会员的宣传、动员、服务等工作。

(二)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

1.初级培训主要针对血液生理知识、无偿献血相关政策、志愿服务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培训,培训形式主要为授课和座谈; 

2.中级培训主要针对志愿服务项目进行各类拓展培训;

3.高级培训主要针对个人会员骨干及单位会员开展,采取座谈研讨、学习考察、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会费

本协会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不需交纳会费

第十条 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